- 政策法規
汕尾市紅十字會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單位: 汕尾市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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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全面推進我市紅十字志愿服務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志愿者是指擁護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并以改善最易受損害群體的境況為己任,自愿奉獻個人的時間、技能、款物和愛心,無償參與紅十字會組織的志愿服務的人。 第三條 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其他法律法規。
2、奉行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根據自身愿望和條件志愿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志愿服務項目。
3、不分職業、性別、種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年齡在1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應征得監護人同意。 4、具有團隊精神,服從紅十字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汕尾市紅十字會志愿服務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紅志工辦)下設人力資源管理部、宣傳策劃部和各專業服務隊。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辦公室屬下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各服務隊設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名。在志工辦指導下,各部門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并相互協助。 第三章管理 第五條 志愿者的權利 1、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
2、接受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3、參與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并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提出建議。
4、請求幫助解決在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5、獲得從事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所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6、志愿服務組織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7、自愿退出紅十字志愿者組織。
8、紅十字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條 志愿者的義務 1、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規定。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活動,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
3、自覺維護紅十字會組織和紅十字志愿者的形象。
4、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5、不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守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志愿者招募與注冊 紅十字志愿者分為普通志愿者和注冊志愿者。 由市紅十志會負責志愿者的招募、登記、注冊以及志愿者星級評定工作。 (一)初次參加招募登記注冊的具體程序: 1、發布招募通知。通過市紅十字會網站、媒體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務活動,發布招募信息。
2、接受申請。申請人提出登記申請,填寫中國紅十字志愿者登記表。
3、審核登記。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審核登記,將志愿者歸類建檔。
4、注冊發證。對一年內累計志愿服務滿20小時的普通志愿者,經本人申請,市紅十字會審核合格后,發給《紅十字會志愿者證》(以下簡稱志愿者證),并統一注冊,同時建立志愿者檔案。
(二)因工作原因,對長年志愿服務累計時間已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服務時間,相應進行注冊,并發給志愿者證。 第八條 志愿者證的使用 1、志愿者證市紅十字會統一制作,是證明注冊志愿者的身份標志。
2、志愿者參加活動時必須佩帶。
第九條 志愿服務活動統計表 志愿服務活動統計表是登記活動情況的登記表,是志愿者參加考核、評選的依據,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制作和管理。組織者應在活動準備階段向市紅十字會申請領取表格,活動結束后由組織者按照表格要求如實填寫,并在活動結束后上交市紅十字會。
第十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 第三章 培訓與獎勵 第十三條 紅十字志愿者培訓。紅十字志愿者培訓分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培訓大綱按中國紅十字總會和省紅十字會編寫的大綱執行。每一位紅十字志愿服務者原則上要通過紅十字知識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專業培訓由各服務隊按本隊的服務項目組織實施。骨干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要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物質、安全保障,在活動組織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積極探索和建立在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險機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服務隊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隊實際,制訂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市紅志工辦備案。
(一) 申請政府的財政支持;
(二) 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
(三) 紅十字志愿服務對象的資助;
(四) 紅十字志愿者的資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愿者監督,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務的經費。
第十一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注銷。凡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紅十字志愿者,將由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注銷其志愿者資格。
(一)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本管理辦法;
(二) 未履行志愿服務義務,利用志愿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或非法活動;
(三) 二年內未參加任何志愿服務活動的;
(四) 向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申請自愿退出。
第十二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 紅十字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時,要隨身攜帶紅十字志愿者證和穿著統一服飾;提供服務后,由所屬服務隊負責人在紅十字志愿者證上登記志愿服務內容、時間等并簽章,服務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以便開展星級評定工作。
(二) 各服務隊要健全志愿服務登記,并定期通報人力資源管理部備案。
(三) 紅志工辦(或委托各服務隊)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志愿者宣誓。紅十字志愿者誓詞:我志愿成為一名中國紅十字志愿者,自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堅持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盡己所能,不計報酬,為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而工作。
(四) 各服務隊應當主動邀請志愿者骨干,參與隊務工作的研究和決策,充分發揮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積極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五)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六)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身體條件相適應,與紅十字志愿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未經協商,不得安排志愿者從事超出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范圍的工作。
第十四條 表彰與獎勵
(一) 按照全國總會志愿服務管理辦法要求,志愿者每年的服務
時間基數為120小時(15個工作日)。達到120小時的為一星級志愿者,再增加120小時的為二星級志愿者,如此累推,每增加120小時晉升一級,至600小時為五星級志愿者。志愿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人員為終生志愿者,可申領中國紅十字總會頒發的紅十字勛章。
(二) 志愿者晉升原則。每年達到服務時間基數(120小時)的,
按逐年晉升方式;在短期內投入大量時間參與志愿服務的,按時間方式晉升;參與志愿服務時間多年,但因各種原因無法每年達到所要求的晉級服務時限的,按多年累計方式晉升。
(三) 表彰制度。汕尾市紅十字會每年對達到星級的志愿者和有突出貢獻的志愿者進行表彰,并上報廣東省紅十字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汕尾市紅十字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