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汕尾市紅十字募捐箱管理細則
發布單位: 汕尾市紅十字會
發布日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紅十字募捐箱的管理,規范募捐工作,根據《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和《廣東省紅十字募捐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縣(市、區)紅十字會可在所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或舉辦公共活動時,設置募捐箱,進行募捐。 第三條 募捐箱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制作和發放。各縣(市、區)紅十字會向市紅十字會申購募捐箱。 第四條 凡是在商場、酒店、賓館、車站、學校、醫院、銀行營業網點以及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的,紅十字會須與設箱單位簽訂設置紅十字募捐箱協議書,明確雙方對募捐箱管理的責任。 第五條 募捐箱由設箱單位擺放在方便群眾捐贈的位置,并加以固定。鑰匙由紅十字會保管。 第六條 募捐箱由紅十字會財務人員負責管理。 設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潔維護等工作,防止募捐箱人為損壞或被盜,如發現有異,應及時與紅十字會聯系。 第七條 募捐箱的捐款,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開箱清點,至少每一年清點一次。開箱清點工作由市紅十字會和設箱單位各派出兩至三名人員進行。捐款清點后,填寫現金清點憑單,捐款存入紅十字會專用救災救助賬戶,紅十字會向設箱單位開具“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 第八條 募捐款要存入救助專戶,不與一般資金混淆使用。 第九條 有設募捐箱的縣(市、區)紅十字會每年將本地區所設募捐箱的捐款情況報市紅十字會存檔備案。 第十條 募捐箱所得捐款,全部用于紅十字人道救助事業。 第十一條 募捐箱捐款的收支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募捐箱的捐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違者依照有關法律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未經市紅十字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紅十字會名義或使用紅十字標志設置募捐箱。 第十四條 紅十字會或設箱單位如需中止協議,須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做好募捐款的清點入賬及募捐箱的回收工作。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對募集捐款累計達到一萬元以上的設箱單位,以不同形式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汕尾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