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汕尾市紅十字會市本級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 汕尾市紅十字會
發布日期:
汕尾市紅十字會市本級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高效做好汕尾市紅十字會市本級關 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工作,科學加強捐 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確保捐贈款物使用規范、分配合理、 透明高效,保護捐贈人和受贈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捐贈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中紅辦〔2020〕6號)以及《廣東省紅十字會省本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汕尾市紅十字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捐贈工作,接受汕尾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捐贈款物是指由市紅十字會作為受 贈人接收社會各界用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有關物資和資金。
第四條 本次捐贈分為定向捐贈和非定向捐贈,捐贈款 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愿。市紅十字會不收取本次捐贈款物的管理費。
第五條 屬于定向物資捐贈的,在市紅十字會辦完捐贈 手續后,原則上由捐贈人直接發送受益對象。受益對象收到 物資后,應向市紅十字會出具收據。市紅十字會向能提供發 票等合法有效證明的捐贈人出具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也 可由捐贈人捐贈至市紅十字會,并出具定向捐贈函,市紅十字會按捐贈人意愿發送受益對象。
第六條 屬于定向資金捐贈的,市紅十字會收到捐贈資 金后,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按捐贈人意愿撥付到受益對象 賬戶。因受益對象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由市紅十字會和受益人協商提出撥付方法。
第七條 屬于非定向捐贈的,應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 的基礎上,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統籌使用。具體分配使用流程如下:
(一)非定向物資捐贈。
1.接受捐贈物資,開具捐贈收據。市紅十字會負責捐贈 物資的接收工作,對捐贈物品、數量、型號、規格等情況進 行清點核對并登記造冊,市紅十字會向能提供發票等合法有效證明的捐贈人出具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不能提供發票等合法有效證明的,由市紅十字會出具蓋有市紅十字會公章的一般收據。
2.報送捐贈信息,移交捐贈物資。由市紅十字會向市疫 情防控指揮部報送捐贈人,捐贈物品、數量、型號、規格和 捐贈意愿等信息,并及時將物資移交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調配使用。
(二)非定向資金捐贈。
1.接受捐款,開具捐贈收據。市紅十字會負責捐贈資金 的接受工作,并及時向捐贈人出具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 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經辦人員應第一時間報告會主要領導,決定是否接收,同意接收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2.報送捐贈信息,撥付捐贈資金。市紅十字會向市疫情 防控指揮部報送捐贈信息,并及時將捐贈資金撥付至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指定賬戶,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調度使用。
第八條 捐贈款物的受益對象和使用范圍:
(一)用于援助市外疫情嚴重地區;
(二)用于我市醫院、衛生站、社區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的防護與保障;
(三)用于我市需要幫扶的參與疫情防控的醫務工作者等;
(四)用于幫扶我市受疫情影響的生活困難的患者;
(五)用于捐贈人指定的疫情幫扶項目;
(六)其他受疫情影響需要支持、救助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受益對象應將捐贈款物設立獨立會計賬目,實 行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不得虛報、挪用或截留捐贈款物。 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范項目檔案管理,保留相關的服務記錄、支出票據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受益對象應及時向撥付單位報告款物使用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市紅十字會及時將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和 管理情況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向市疫情防控指揮 部報送有關情況和工作總結,積極配合監督檢查、財務審計和績效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捐贈方有權征詢款物的具體捐贈流向,市紅十字會和受益人應予配合支持。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紅十字會公告并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紅十字會可參照本規定做好本 地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將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出臺的 相關新規定,按照新規定參照執行,自2020年2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