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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發布單位: 汕尾市紅十字會
發布日期:
汕尾市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進一步規范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國紅十字會信息公開標準》《中國紅十字會捐贈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廣東省紅十字會信息公開制度》的要求,結合市紅十字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市紅十字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所披露信息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法律不允許公開的不得公開。 (二)真實。所披露信息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客觀實際,能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任何虛假成分。 (三)準確。在進行信息公開時必須用清晰準確的語言進行表達,在公開內容與表達方式上不得使人誤解。 (四)完整。所有可能影響信息公開對象決定的相關信息都應當公開,不得故意隱瞞。 (五)及時。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公開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有遲延。 (六)易得。在進行信息公開時,應選擇便于信息公開對象獲取信息的渠道。 (七)易理解。應以通俗易懂的形式進行信息公開,便于信息公開對象更好地理解信息。 (八)權益人保護。在進行信息公開時,應充分考慮信息相關人的意愿、隱私權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權益,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平衡知情權和隱私權之間可能的沖突。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及方式 第四條 紅十字會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二)與紅十字會事業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重要會議信息和日常工作動態; (四)紅十字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紅十字會捐贈款物來源和使用分配情況; (六)受表彰名單; (七)基建、維修。物資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等項目工程招標; (八)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它信息。 第五條 信息公開渠道: (一)汕尾市紅十字會官方網站; (二)汕尾市紅十字會微信公眾號; (三)大眾媒體,如電視、報紙、電臺、雜志等; (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條 涉及以下內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二)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工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工作信息,不得公開。如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予以公開; (四)只限于在市紅十字會內部公開的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程序 第七條 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維護和更新工作,市紅十字會各部(室)按信息公開職責分工做好信息的提供。 第八條 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各部(室)擬制公文時,由辦公室做好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承辦人在發文簽批時,應就“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類屬性提出擬辦意見,隨公文一并簽批,經辦公室審核后確認公開屬性。 第九條 信息公開的審批過程。市紅十字會各部(室)結合工作實際,由經辦人員負責收集、整理、校正信息辦理工作,填寫《信息發布審批表》,部室負責人審核,會領導簽發或終審,辦公室負責發布。 第四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條 信息的發布、轉載等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凡涉及國家秘密的相關資料及文件、內部辦公信息、暫不宜公開或正在醞釀處理當中的內部事項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應當注重保密審查,對公開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公開時,應報會領導審定。 第十二條 已公開的信息,需要做撤銷處理的,報會領導批準,辦公室負責撤銷信息及登記存檔。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